應急照明系統的消防安全標準
根據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條例》第2條,應急照明裝置/系統屬「消防裝置或設備」。因此,應急照明的一般規格已在消防處出版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與《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內訂明。
目前,所有處所提供的應急照明的標準,均須符合上述守則所訂明的一般規格。不過,現時實施的兩套消防規定,即「應急照明系統的消防規定PPA/104(第3次修訂)」及「獨立應急照明系統的標準規定PPA/104(A)(第3次修訂)」,是本處為方便業界而制訂的,適用於不同的領有牌照處所,例如食物業處所、戲院/劇院、公眾娛樂/集結場所、幼兒中心、學校及按摩院等。
為確保這些消防規定能切合有關業界不斷轉變的營商環境及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並維持招待公眾人士入內的處所的安全標準,本處已就應急照明的現行規定作出檢討。經過檢討並諮詢業界及消防安全標準諮詢小組後,為應急照明系統及獨立應急照明系統所制訂的消防規定已予以修訂。上述諮詢小組的成員包括建築署、房屋署、香港工程師學會、消防工程師學會(香港分會)、香港註冊消防工程公司商會有限公司及消防處的代表。
應急照明系統的消防規定
1.所有應急照明系統(出口指示牌除外)須符合英國標準5266-1:1999和BSEN1838:1999的規定,而出口指示牌則須符合《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第5.10部分的規定。
2.須使用強力充電式電池;不可使用任何類型的乾電池。
3.電池須置於建築監督、房屋委員會或建築署署長(視乎情況)批准特別作此用途的房間內,除非–
(a)使用封閉式電池,而其整套裝置符合英國標準BSEN6133:1995及電容量不超過400安培時﹔或
(b)使用符合英國標準BS6290-4:1997的由閥掣控制的密封型電池,正如消防處通函1996年第4號第XI部第8段所列明的。
4.所有應急照明系統使用的電池須經常注滿電量。
5.電力供應
(i)可容納500人或以下的戲院/劇院/處所,其應急照明系統必須能維持不少於1小時的規定照明光度,並由專用的不間斷供電系統或中央電池直流電供應系統供電﹔或
(ii)可容納500人以上的戲院/劇院/處所,其應急照明系統必須﹕
(a)維持不少於2小時的規定照明光度,並由專用的不間斷供電系統或中央電池直流電供應系統供電﹔或
(b)維持不少於1小時的規定照明光度,並由專用的不間斷供電系統或中央電池直流電供應系統供電,但有關供電系統須連接消防裝置專用,並符合《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所述標準的應急發電機。
6.若應急照明系統是由中央電池直流電供電,其正常操作電池電壓須不低於24伏特直流電及不可高於120伏特直流電,並由公用電池庫供電。
7.不間斷供電系統或中央電池直流電供應系統須使用設有主電源輸入及適當輸出的自動快速充電機。充電機亦須裝上儀錶、調節器、指示燈、測試設施,並能發出聲響及視像警告信號。聲響及視像警告信號必須接駁至戲院/劇院/處所的管理處或經消防處同意的地方,以致系統發生故障時,管理人員能得悉有關情況。若應急照明系統沒有連接應急發電機,充電機須可在12小時或之內將電池完全充電。若應急照明系統有連接應急發電機,則充電機須可在24小時或之內將電池完全充電。
8.電池須將電量輸至總配電板,並至該處將電量分配到以下四個支配電板﹕
– 出口照明系統
– 樓梯照明系統
– 觀眾席照明系統
– 舞台照明系統
9.配電的電路須由符合英國標準88:1988規定的保險絲或符合BSEN60898:1991規定的小型斷路器妥善保護。10.應急照明系統須視乎情況而使用符合BSEN60702-1:2002、BSEN60702-2:2002或BS6207-3:2001標準的銅皮線佈線,或使用符合英國標準BS6387:1994CWZ類或消防處處長接受的其他國際標準的電纜佈線,並且與普通配電系統分開。
11.應急照明系統的所有照明裝置須符合BSEN60598-2-22:1999訂明的非易燃(防火及防燃)條文,而系統外部亦必須通過攝氏850度的發熱/熱金屬線測試;任何燒着的部件須在30秒內自動熄滅。所有照明裝置亦須安裝在固定位置。